西安市智能芯片印章刊刻须知
一、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国家机关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政府办公厅(室)或编制委员会的“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方案批文;
2、政府办公厅(室)或编制委员会的介绍信;
3、主管领导授权委托书(需亲笔签字),主管领导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批文;
2、单位介绍信;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须持有年检记录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刻制发票专用章)。
(四)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意见介绍信;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大专院校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以及介绍信;
2、法人登记证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公章须持有学校执照;
5、学校部门公章须持有学校机构成立文件、介绍信、经办人身份原件及复印件。
(六)驻陕部队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部队的批文以及介绍信;
2、主管领导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军官证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地驻陕办事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须凭外地驻陕机构管理办公室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批文、介绍信;
3、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法人亲笔签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医疗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法人亲笔签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其它组织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刻制财务专用章,须凭同级机关工委或总工会的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企业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防火专用章,须凭消防总队的防火证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关专用章,须凭海关的报关证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专用章,须凭同级科委的证明、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费专用章,须凭政府或财政局证明或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审批专用章,须凭上级机关出具的审批权限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须凭当地街道工作委员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单位家属院的还需原单位出具介绍信;
8、财产清算章,需凭法院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钢印;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钢印,须凭主管部门的介绍信、证明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刻制钢印,须凭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刻制钢印,须凭教委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闻出版单位刻制钢印,须凭新闻出版局介绍信,期刊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二级部门及各类培训班不得刻制钢印。刻制钢印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更换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更换印章必须交旧取新,旧印章由印章业务承接点负责人和用印单位经办人当面进行破损处理,并在《旧印章破损处理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一)因遗失重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应在省内主流报纸刊登遗失公告;
2、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持派出所报案三联单;
3、股份公司需带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个人参股的各股东在情况说明书上签字,并带上各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参股的需盖单位公章;
4、单位介绍信;
5、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照原件复印件;
6、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因损坏重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法人亲笔签字);
4、原印章交回;
5、企业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三)因更名重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更名文件、工商更名通知书;
2、单位介绍信;
3、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法人亲笔签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四)因其它原因重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参照上述(一)(二)(三)条规定。
(五)单位增刻合同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1、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以编号增刻;
2、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法人亲笔签字);
3、企业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公章备案的有关规定:
(一)、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直径4.5厘米;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单位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2厘米。
(二)、同一单位不同用途的公章只准各制作一枚。因经济活动的需要,合同印章可以编号制作多枚,一次完成。
(三)、单位被撤消或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将单位公章缴回原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逾期不缴的,由公安机关追缴。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上级单位负责收回。
(四)、需要更换公章的单位,应当将旧公章缴回原批准记得制的公安机关,并办理新公章制作审批手续。其中,属上级单位出具过证明的,应当将旧公章缴回上级单位。
(五)、公章丢失需重新制作的,应当先公告作废后,再按规定办理重新制作审批手续。
(六)、临时印章不得刻制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四、违反公章备案有关规定的处罚:
公章刻制单位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公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用印单位未取得《印章备案回执》即刻制公章或不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印章业务承接点委托刻制公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1月1日